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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废弃油脂经营餐饮是犯罪 餐饮店老板领刑1年零8个月


2021-04-20 22:09:30  来源:百姓生活


百姓生活讯(张先廷 赵梓含 文/图)4月19日下午,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进行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某餐饮店老板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1年零8个月;厨师系从犯,获得从轻处罚,获刑1年。



案情简介


被告人韦某于2019年开始在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经营餐饮店,被告人汪某于2019年12月进入该店担任厨师,负责配置火锅底料。在该店铺经营期间,被告人韦某为节约成本,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安排汪某将顾客食用后锅底废弃油脂进行回收、熬制,并掺入到火锅底料中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现已查明该店经营期间所销售的含有回收废弃油脂的锅底金额在25,835元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汪某在生产、销售的锅底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回收废弃油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韦某、汪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扣押在案的不锈钢盆两个,干料中桶一个,餐厨废油放置桶一个,汤匙一个,汤料桶三个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韦某、汪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将顾客食用后锅底废弃油脂进行回收、熬制会产生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到火锅底料后再次给食客食用会严重危害食客身体健康。法官提醒经营者要守法经营,用心经营,承担社会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甄别,发现违法行为积极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