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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集中宣判多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1-02-23 21:41:53  来源:百姓生活


百姓生活雅安讯(李可新 记者 罗阳)近日,四川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多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天全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采取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多起案件合并审理,并及时宣判,判决由杨某等被告支付原告天全县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等被告系天全县某商业小区的业主,原告天全县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了住宅类物业费标准为每月1.6元/㎡。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但杨某等人未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经物业公司上门、电话催收,杨某等人仍拒不支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自愿降低标准按照每月1.47元/㎡的标准要求杨某等人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庭审中,杨某等人抗辩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环境卫生不达标、地下车库垃圾随意堆放,地上停放的车辆杂乱无章,未规范管理,不同意按照原告的要求交纳物业费,要等物业整改完毕后再行交纳。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到达涉案小区,就小区管理情况进行了实地查看,小区环境卫生较整洁,同时,公共区域内存在不规范停放有电动车、摩托车,扫帚、拖把等打扫工具未统一摆放等情形,针对上述情况,法官当面对物业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物业公司当场电话联系地下车库垃圾清运等事宜,就其他事项亦表示积极整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经法院现场查看,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能够满足业主的基本需求,不存在根本性的缺陷,对瑕疵的部分其已在积极整改,并自愿降低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杨某等人以此拒交物业服务费,既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维护,也对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业主极不公平,故对其提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因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一直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双方之间的纠纷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来的合同法未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进行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将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典型合同就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案件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天全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保证《民法典》的正确贯彻实施,天全县人民法院已多次组织干警集体学习研讨活动,对法院审理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逐一进行探讨并达成共识。目前,天全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民商事案件20余件。


(来源: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