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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龙三男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刑


2021-08-05 02:29:38  来源:百姓生活


百姓生活甘孜讯(任文波)近日,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新龙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上,随着法槌落下,一起由新龙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办理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画上句号,三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年、一年六个月。



经查,2019年至2020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尼某独自或分别伙同犯罪嫌疑人泽某、阿某先后三次在新龙县洛古乡、尤拉西镇境内持枪猎杀4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水鹿。在办案过程中,森警大队与刑警大队联手攻坚一举查获了尼某非法持有枪支及尼某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



2021年7月22日,法庭审理查明并认为:被告人尼某独自和分别伙同被告人泽某、阿某在未取得猎捕证的情况下,非法猎铺国家二级重点深护野生动物水鹿,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尼某和泽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据此,新龙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规定当庭宣判:被告人尼某、泽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四千元;被告人阿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新龙警方提示:


野生动物是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关乎大自然生态平衡,也关乎国家生物安全。SARS病毒、新冠病毒先后爆发,深刻而沉痛地警示我们,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责任编辑:杨婷